在案件的執(zhí)行階段,我們常常在相關的執(zhí)行通知上看到“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說法,那么這二者究竟有什么區(qū)別,是否是一回事呢?
事實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雖然在執(zhí)行程序中都與債務人遲延履行有關,但它們并不是同一個概念。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主要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因遲延履行而需要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目的是督促被執(zhí)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遲延履行金則是指債務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時,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zhí)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的一種金錢補償,如果已經造成損失,則需要雙倍補償申請執(zhí)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
具體而言,兩者在以下幾點均有明顯區(qū)別:
法律依據不同:遲延履行利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一種執(zhí)行措施,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目的是督促被執(zhí)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遲延履行金則是指在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時,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zhí)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的一種金錢補償 。
性質不同:遲延履行利息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計算方法法定,具有強制性。遲延履行金則是一種補償性質的支付,如果已經造成損失,則需要雙倍補償申請執(zhí)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
起算時間不同:遲延履行利息是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開始計算。遲延履行金的起算時間則依據具體的執(zhí)行情況,可能與遲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時間不同。
相關規(guī)定適用的范圍不同:遲延履行利息的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案件,而遲延履行金的規(guī)定可能更側重于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情況。
計算方法不同: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計算。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則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由法院決定。
在執(zhí)行程序中,如果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給付一般債務利息,那么在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時,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是并行計算的,互不影響。如果申請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立案時或執(zhí)行過程中未明確表示放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執(zhí)行標的額將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此外,如果債務人已自動履行完畢執(zhí)行依據確定的其他債務,但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債權人可以單獨申請執(zhí)行這些部分。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
遲延履行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如果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則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則從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zhí)行人履行完畢之日,如果被執(zhí)行人分次履行的,則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
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zhí)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如果已經造成損失,需要雙倍補償申請執(zhí)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在實踐中,如果一個案件中同時存在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它們是可以疊加計算的。也就是說,債務人可能需要同時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滿足法律對遲延履行的不同懲罰和補償要求。然而,具體的適用情況和計算方法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判決而有所不同。
總之,遲延履行利息更強調其“利息”屬性,而遲延履行金在一定程度上類似于“罰款”:它是一種對被執(zhí)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義務的經濟懲罰措施,是為了保護申請執(zhí)行人的權益而設立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遲延履行金通常由法院來決定,由被執(zhí)行人支付給申請執(zhí)行人,而非是一般意義上交政府部門的罰款。
(來源:北京總部 左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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